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建建[2016]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新建建[2010]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州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条 监理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按照下列权限划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中提供招标文件和满足编制监理投标文件需要的施工图纸、资料,已经纳入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管理的,应当提供网上免费下载服务。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应当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出。
第七条 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等工程概况的说明;
(二)监理的范围、方式;
(三)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对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具体要求,对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其他工程项目监理的限制条件;
(四)监理费计取规定、支付及结算方式;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评标、中标等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招标人组织监理招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投标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并进行工商登记;
(二)以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工程监理业绩或者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过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投标条件;
(三)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开标现场,作为投标条件;
(四)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监理大纲。投标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商定,承诺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投标或者围标、串标;
(三)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或者挂靠本单位投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组建监理评标委员会,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从自治区统一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人数及其资格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公开实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时,投标报名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注册证书,到场参加开标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投标报名的总监理工程师相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第十二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非投标人单位人员,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因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受到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的;
(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监理业务,参加本次投标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者虽经建设单位同意但已在三个以上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承担监理业务的;
(五)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已经在其他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监理职务的;
(六)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方有隶属关系以及利害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偏差或者不符合投标要求,作废标处理:
(一)监理大纲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其他情形,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评标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监理评标推荐使用统一的监理评标标准(见附表)。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和监理主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第十五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不得再与中标人就收取监理费或者给与其他利益进行谈判,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向合同备案机关备案。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执业人员的档案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录监理企业履约履责和监理执业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招标人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五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
(二)投标人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有第九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监理招标、投标、评标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作出的有关监理招标、投标、开标、中标,以及推荐的中标人公示等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自治区统一批准颁布的监理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选择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自愿选择进入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资格审查
项目 |
评审内容 |
评审意见 |
|
是 |
否 |
||
1 |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和投标单位公章 |
|
|
2 |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
|
3 |
投标人满足建设招标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条件(自治区境外企业提供有效的进疆承揽业务相关信息录入手续) |
|
|
4 |
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提交了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成员未再以自己名义对本招标项目投标的 |
|
|
5 |
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方无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 |
|
|
6 |
总监理工程师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在投标单位注册 |
|
|
7 |
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2个及以下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拟担任本招标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时,有原建设单位同意的书面资料 |
|
|
8 |
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具备监理培训证书,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在投标单位注册 |
|
|
9 |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为专职人员,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时,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监理职务。 |
|
|
10 |
监理员同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监理培训证书 |
|
|
11 |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禁止的其他情况 |
|
|
附表2-1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 分 方 法 |
|
1 |
工程概况 (20分) |
0~6 |
工程的各项主要参数以及现场状况表述清晰 |
0~6 |
监理工程涉及专业阐述全面、准确 |
||
0~8 |
监理工程特点、实施难点分析全面 |
||
2 |
质量控制(20分) |
0~8 |
质量有总目标,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控制点,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方法 |
0~12 |
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及预控措施切实可行 |
||
3 |
进度控制(12分) |
0~6 |
对总进度目标的分解合理,能体现预控水平和全面控制水平 |
0~6 |
工程进度控制要点和减少工程延期发生的防范对策可行 |
||
4 |
造价控制(12分) |
0~6 |
针对工程的实际,造价控制程序合理、可行,造价控制有具体措施 |
0~6 |
工程造价目标风险分析全面,防范性对策有针对性 |
||
5 |
安全生产管理 (16分) |
0~6 |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确,工作制度合理 |
0~10 |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明确,管理方法合理可行 |
||
6 |
组织协调(8分) |
0~4 |
结合工程提出的组织协调的内容全面 |
0~4 |
协调的方法、程序和协调措施可行 |
||
7 |
合同信息 资料管理 (12分) |
0~4 |
根据工程特点,索赔与反索赔措施有针对性 |
0~4 |
合同履行纠纷预防和协调方案合理、可行 |
||
0~4 |
工程信息管理的内容全面,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健全 |
||
1.监理大纲评审采用百分制,汇总计分权重K=50% 2.评委对各投标人同一评分内容量化打分时,如最高得分与最低得分相差20%(含20%)以上时,应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否则不予计分。 |
——监理大纲(暗评)
附表2-2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
--企业综合实力及投标报价(明评)
序号 |
评 分 内 容 |
评 分 方 法 |
|
1 |
质保体系(2分) |
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合理得2分,否则得0分; |
|
2 |
企业业绩(1分) |
企业近三年承担过类似或相近工程,每承担一项得0.5分,最多得1分; |
|
3 |
企业信誉 (5分) |
企业无不良信用的,得2分。近一年受到地、州(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一次扣1分; |
|
企业近三年获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授予先进工程监理企业或者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得3分;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市政金杯奖的,得2分;获自治区建筑工程天山奖或市政金杯奖的,得1.5分;获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得1分;(本项可累加,最多不得超过3分) |
|||
4 |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能力(5分) |
总监实力(3分) |
近3年被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授予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优秀监理工程师的或者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得3分;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市政金杯奖,得2分;获自治区建筑工程天山奖或市政金杯奖的,得1.5分;获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得1分;(本项可累加,最多不得超过3分) |
总监业绩(2分) |
近3年承担过类似或相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一项得0.5分,最多得2分; |
||
近3年受到地、州(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或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一次扣0.5分; |
|||
5 |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10分) |
(3分) |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是否符合项目需求,专业分工是否齐全 |
(4分) |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经历、监理资历及相关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
||
(3分) |
监理员相关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
||
6 |
设备仪器(2分) |
针对招标工程特点,配备的监理设备、仪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得2分; |
|
7 |
投标报价(25分) |
基本得分等于基准价时,得满分25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分。 |
|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说明
(一)评标方式
1、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2、综合评估法采取百分制的量化评审,其中监理大纲(50分)的评审采用暗评方式,企业综合实力和投标报价(50分)的评审采用明评的方式。暗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评审标准独立打分;明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统一定性打分。
(二)评标计算规则
在进行监理大纲评分汇总时,应在分项项目评分中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算术平均;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出现明示的,在总分中扣3分,出现暗示的,在总分中扣1分。
监理大纲、企业综合实力和投标报价评分之和即为投标人的得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