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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5 13:1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建建[2020]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巩固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成果,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新建建〔2011〕44号),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13年第23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29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新建建〔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考核,是指对全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时的具体表现、评标质量等进行量化打分,并依据全年得分情况给予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评标专家考核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得分由业务能力测试、实际工作表现和表扬奖励三部分组成。按百分制计算,业务能力测试占25%,实际工作表现占75%,表彰奖励为附加分,在业务能力测试和实际工作表现合计后另加。实际工作表现实行一标一考,按年度平均分计算考核成绩(累计考核成绩除以考核次数)。

其中,业务能力测试满分100分,按测试分×25%取值(一个年度内开展多次业务能力测试,测试分按年度的平均分计取);实际工作表现满分100分,按年度实际工作表现平均分×75%取值(出勤情况20分,评标情况30分,遵章守纪50分)。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分数按本公式计算:年度考核分数=业务能力测试成绩×25%+年度实际工作表现平均分×75%+表扬奖励加分。 

第七条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标专家实际工作表现考核成绩一标一考记录》(见附件)和汇总年度考核成绩。

项目监督人员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实际工作表现的打分、记录。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实际工作表现考核成绩一标一考记录》经本人签名确认,由项目监督人员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八条  一个年度内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项目评标(审)的专家,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保留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九条  业务能力测试是指评标专家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考核测试。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应用,参加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并考试。

评标专家的培训以集中培训或网上学习培训的形式进行。考试题目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计算机操作应用以及廉政相关规定等。

业务培训及考核测试原则上一年考核一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业务培训及考核测试次数。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一个年度内未参加业务能力测试的,考试成绩为零分。

第十二条  出勤情况是指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在参加项目评标时考勤纪律的遵守情况。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及时请假。

第十四条  已承诺到场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扣分:

(一)迟到十五分钟以内扣2分,十五至三十分钟扣4分,超过三十分钟扣8分。

(二)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未经同意提前早退的,扣8分。

(三)承诺到场又无故不到场的,扣12分。

第十五条  评标情况是指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时,所反映出的专业水平和评标效果等综合情况。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扣分:

(一)评标时,对应当独立评审而未独立评审,影响公正评标的,扣5分;

(二)评标结果经复评被证明有错误,导致项目重新评审或废标的,扣10分;

(三)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持有异议,不做出书面说明,且拒绝签字的,扣10分;

(四)其他影响评标的情形,视情节按轻微、一般、严重分别给予2分以内、6分以内、12分以内的扣减。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有下列情况给予扣分:

(一)在评标现场谈论与评标项目无关事项的,扣2分,经工作人员提醒仍继续的,扣5分;

(二)故意拖延项目评标时间的,扣5分;

(三)评审过程中敷衍了事,不注重评标质量的,扣5分;

(四)进入评标封闭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扣5分;

(五)未经现场工作人员许可离开评标区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区的,扣5分;

(六)擅自将与评标有关的文件带离评标现场或者在评标专用纸以外记录、摘抄、夹带与评标有关的内容并带离评标现场的,扣5分;

(七)超标准索要评标劳务费的,扣10分;

(八)在评标过程中,擅自与外界取得联系的,扣10分;

(九)在评标过程中,私下沟通意见,影响公正评标的,扣10分;

(十)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扣10分;

(十一)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言论的,扣6分,意图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扣12分;

(十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扣12分;

(十三)泄露评标过程应当保密内容的,扣12分。

第十九条  表扬奖励加分,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分/次,上限10分),并计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一)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书面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二)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围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评标专家个人考核考评信用档案,记录和统计每位评标专家一年内各项指标的得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并将考核情况在新疆建设工程信息网通报。

(一)年度考核分数在95分及以上的,考核等次为“优秀”,给予续聘、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分数在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称职”,给予续聘;

(三)年度考核分数在7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给予续聘,但对其进行警示,责令其加强学习、自我提高;

(四)年度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暂停评标资格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停三个月评标资格:

(一)参加的评标项目单次扣分在10分及以上的;

(二)发现有替代评标情形的;

(三)评标专家一个年度内未参加项目评标(抽到评标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

(四)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出评标专家库。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两次的;

(二)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评标专家实际工作表现考核成绩一标一考记录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实际工作表现考核成绩

序号

评标专家姓名

出勤情况扣分

评标情况扣分

遵章守纪扣分

得分

(100分-扣分)

张三

(1)-4

(3)-10

86

1

 

 

 

 

 

 

2

 

 

 

 

 

 

3

 

 

 

 

 

 

4

 

 

 

 

 

 

5

 

 

 

 

 

 

6

 

 

 

 

 

 

7

 

 

 

 

 

 

8

 

 

 

 

 

 

评标专家(签名):

招标人(签名):

监督人(签名):

交易中心(签名):                      

时间:            

注:1.请填表人按考核指标对评标专家进行打分,并在记录栏里注明是根据哪一个指标进行扣分,比如出现“一、出勤情况第(1)的内容,就在相应记录栏中填写“(1)-4”;

2.本项目的实际工作表现考核成绩得分为100分减去各项扣分。

考核指标:

一、出勤情况(20分)

1)迟到十五分钟以内扣2分,十五至三十分钟扣4分,超过三十分钟扣8分;

2)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未经同意提前早退的,扣8分;

3)承诺到场又无故不到场的,扣12分。

二、评标情况(30分)

1)评标时,对应当独立评审而未独立评审,影响公正评标的,扣5分;

2)评标结果经复评被证明有错误,导致项目重新评审或废标的,扣10分;

3)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持有异议,不做出书面说明,且拒绝签字的,扣10分;

4)其他影响评标的情形,视情节按轻微、一般、严重分别给予2分以内、6分以内、12分以内的扣减。

三、遵章守纪事项(50分)

1)在评标现场谈论与评标项目无关事项的,扣2分,经工作人员提醒仍继续的,扣5分;

2)故意拖延项目评标时间的,扣5分;

3)评审过程中敷衍了事,不注重评标质量的,扣5分;

4)进入评标封闭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扣5分;

5)未经现场工作人员许可离开评标区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区的,扣5分;

6)擅自将与评标有关的文件带离评标现场或者在评标专用纸以外记录、摘抄、夹带与评标有关的内容并带离评标现场的,扣5分;

7)超标准索要评标劳务费的,扣10分;

8)在评标过程中,擅自与外界取得联系的,扣10分;

9)在评标过程中,私下沟通意见,影响公正评标的,扣10分;

10)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扣10分;

11)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言论的,扣6分,意图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扣12分;

1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扣12分;

13)泄露评标过程应当保密内容的,扣12分。